我最近从别人手里转了一间药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负责人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姓名都已变更为我的名字,只是药店名称还用原来的名称。最近卫生局相关人员上门追缴罚款,我才得知该药店原来的企业负责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卫生局罚款6000元。请问:我是否应该承担这笔罚款?
对于卫生局来说,应由你来承担,不过,你承担后,可向原来的负责人追偿. 以上初步意见仅供您参考,本律师不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交资料,或需要进一步交流,可直接与我联系。 本律师特别提醒,任何法律问题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况且有些事实真相在以非专业的目光审视后所作的描述,不一定符合其原始法律状态。因此,在看不到原始材料,听不到您对你咨询的事件的详细叙述的情况下,本律师仅仅是根据您的简单描述,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咨询意见,该意见仅仅作为您分析的参考,而不能、也不应当直接作为您处理法律事务指导法律诉讼的准则。
2009-09-15 11:25:59
fa104712: 你好。 药店(企业)所拖欠的罚款应由药店先行承担。该项罚款系对药店的违法行所进行的处罚,不是对前药店负责人个人的处罚,药店的经营主体变不会对药店应承担责任产生影响。 但是,如果你在承接该企业时,在协议中约定了接收前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的问题,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处理。
2009-09-15 11:06:30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不影响企业的权利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但您在缴付罚款之后,如双方对此无约定,可向原负责人提出赔偿。
2009-09-15 11: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