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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异议?

咨询者 : fa242120 - 北京     时间 : 2011-06-18 13:02:21    状态 : 已解决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收到书面执行异议,不告诉审查,还是驳回,就是等待十五天过后,我应该怎么办?

  最佳答案

刘子若律师   [北京]    13910524458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1-06-18 17:54:39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张岩   [北京]    1342628853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2011-06-18 13:07:50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

2011-06-18 15:52:02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法院应下达书面裁定的.

2011-06-18 22:22:49

郭军   [北京]    13269016316

你好! 法院会做出书面的裁定。

2011-06-21 00: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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