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解放后195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登记证,1990年县政府又颁发了宅基证,漏登了一部分使用面积。现在我原扒原建(即按老证盖房),土地局不同意,说我违法建筑,他们认为应按新证执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家1952年的证有效吗?国家有下达作废1952年土地证的文件吗?
你的1952年的土地证是新中国政府依法颁发的,依法有效,目前没有新的法律规定下达作废1952年土地证的文件,土地局的意见是不合法的,你有权在原地建房,土地局应该依法为你发放新的建房手续。
2011-06-18 1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