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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官员利用手中权利欺压百姓?

咨询者 : madejiao30 - 辽宁     时间 : 2011-06-18 16:23:32    状态 : 已解决



2008年8月8日上访人与大连动漫新天地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承租大连动漫新天地发展有限公司的购物广场M区1号摊位用于开办酒吧,大连动漫新天地发展有限公司是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一个企业,法人伏广锦,(伏广锦是大连动漫新天地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还是大连海创集团的党委书记国家公务员)该企业出租的摊位房屋的所有人是大连金弘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8月28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大连金弘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正文第一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租赁物业仅作办公、科技展示、动漫项目以及与乙方现有经营范围相关的项目使用。不得经营与租赁物业地下一层好又多超市相同或相似的超市项目”(见中院判决书)管委会的企业将房屋改造建设后对外出租摊位,上访人与动漫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合同的性质上是属于转租合同。 2007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制订了一个城市饮食娱乐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即大连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等项目服务项目。 动漫在与上访人签定合同时根本没有告诉摊位承租方动漫转租的摊位整体商用大厦没有环保手续隐瞒事实,也没有告知摊位承租方还有大连市2007年3月1日85号令,上访人在装修完毕后去环保局办理手续时才得知转租的摊位整体商用大厦没有环保手续,并且把大连市2007年3月1日85号令告诉了我们,整体商用大厦没有环保手续我们承租方怎么能办的出来呢,上访人认为这是动漫在明明知道市政府的此项地方性政策法规,还出租娱乐性摊位;明明知道房屋改变用途必须符合大连市2007年3月1日的85号令的相关规定,必须满足政府令设置的禁止性条件。动漫故意隐瞒这一规定,并且将由他承担的义务、责任转嫁到上访人身上,在租赁合同第19条第2款写明由上访人办理环保手续,并将这一款做为他的免责条款。,上访人认为这是动漫赤裸裸的敲诈,该合同是一个欺诈合同。 1、本案是转租合同,在转租前,房屋承租人就应办理符合出租的相关手续,房屋承租人出租的是经营性娱乐广场,经营性摊位,各种环保手续理应具备,就如同一个商场出租摊位一样。 2、本案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四十二条条款。 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二)以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3、本案不是房屋租赁关系。 动漫与金弘基是房屋租赁关系,动漫在租到房屋后经过改建、扩建对外出租就是对外招商,动漫在进行改扩建中必须符合大连市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动漫不具备条件为什么对外招商?动漫是以招商为幌子设置陷井,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两级法院故意混淆法律关系,偷换概念。 因政府规定,上访人办不出环保手续(手续应该由出租方办理)一天也未营业,缴纳了十万零七千五百元整的租金,3.5万的保证金,至今花费了150多万用于装修和购置设备,上访人认为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金、保证金,并用特快专递送达对方,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动漫不退、不赔、不理、不采。其实这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形式要件,最后上访人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以求得到司法救助,可是两级法院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利用动漫设立的欺诈条款,做为其卑劣行径的免责条款,我们不禁要问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这还是人民政府吗?动漫伏广锦向法院上下打招呼,使得法官不能公平、公正审理此案。一审主审法官只开庭一次就出车祸一直在家休息没有上班,判决书就下来了,二审刚开完庭(注:本案在大连中院开了四次庭)省市两院的领导就给主审法官下达了指示,他们利用公信力、话语权、对处于弱势的老百姓进行了一系列的权利寻租,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不单单是一起经济纠纷,而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司法腐败,是一起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恶性案件,请求政府为民做主,伸张正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刘传甫   [重庆]    13983009455

通过信访、投诉等方式都可解决

2011-06-18 16:50:17

张克贵   [辽宁]    15541161126

你好, 问题复杂,建议约律师面谈。

2011-06-18 20:11:01

源朝君   [辽宁]    15141825567

委托律师办理为宜

2011-06-19 15: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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