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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出具公正与公证手续之间的问题?

咨询者 : fa243225 - 广西     时间 : 2011-06-19 07:53:41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现在我有个困扰想咨询下。之前买卖二手房,涉及到房产上的遗产继承公正手续,合同上写到:买卖双方约定,卖方在2011年4月31日前办好该物业的公证手续,逾期视为违约,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些家庭原因卖方于4月26日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5月17日出公证书。 卖方属于违约了吗?办理好公证手续包含公证书的出具吗? 有的律师回复我说卖方违约,有的律师回复卖方没有违约。我现在想了解下如果属于违约应该适用哪些条款,不属于违约又有哪些法律依据? 先谢过律师们!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这个法律是针对公证处作出的规定,是约束公证处如何做的,不是要求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卖方已经依约向公证处提供了材料,不存在没有及时提供材料的行为,所以办好公证手续不应该包含出具公证书。

2011-06-19 08: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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