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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嫁债务问题?

咨询者 : fa243513 - 江苏     时间 : 2011-06-19 19:00:26    状态 : 已解决



甲按事先约定的方式向乙供货,开始是由丙收货,乙向甲出具欠条;后来甲把货送到乙又对甲说:“找丙写条就可以了。”结果丙写了收条。最后甲向乙要钱时,乙又对甲说,第一张‘欠条’他承认,第二张‘收条’应该找丙要去。 我的问题是:1.法律上是如何界定乙、丙责任的? 2.法律上有没有‘恶意转嫁债务’这种说法或类似的概念?因为我感觉乙让丙写收条这种做法本身就有恶意转嫁债务的嫌疑。如果丙还不起钱,法院是否可以判乙先行垫付?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1、丙的行为属于代理乙的行为,应该由乙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丙无责任。 2、法律上有欺诈的说法,乙的行为具有民事欺诈的性质。 3、如果丙还不起钱,法院会判决乙还钱的,不属于垫付,因为这属于其本身的义务。

2011-06-19 18: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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