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1年应届毕业生,2010年2月与我签定的三方协议中规定的工作年限是3年,单位在给我的落户协议书中提到工作年限却是5年,而且5年之内离开要支付违约金20000元,请问这合理吗?希望得到您的指点,谢谢!
不合理 应当协商并统一工作年限的约定,对违约金的规定也应当与您协商一致
2011-06-19 21:42:49
应该按照你们原来签订的三方协议办理,单位无权更改为五年,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你有权起诉单位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义务。
2011-06-19 2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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