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去年结婚,老丈人一处房子07年时因物业霸王条款暂时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因此截断供暖,我老丈人去缴纳暖气费,物业以没有缴纳物业费为由,也不收暖气费。老丈人很气愤,因为没有暖气也一直没法在这房子居住,就一直没有缴纳物业费,直到现在。 如今我和爱人想在这房子居住,物业提出要我们补交07年到现在的物业费,0.54元/月物业费+0.30元/月的电梯费,还要求我们缴纳每年20%的暖气费,说是热损费。 我想请问律师: 1、物业截断供暖,造成我们没办法居住,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物业提出的缴费要求,我们是否应该缴纳? 非常感谢!
物业服务条款有不合理之处,可提异议,通过相关途径解决,但物业费必须交,没有为你们提供供暖服务,可不交热损费。物业只是代收供暖费,提供供暖的不是物业公司,供暖纠纷可与供暖公司解决。
2011-06-21 09: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