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单位工作,第一年的合同到期时间为2008年2月28日,合同续签时间是在2008年4月份,而当时我正在外地出差未能签到合同,出差回来以后人事部门也未找我补签合同,我本人也未去主动找人事部门,至到现在仍未续签合同,已有16个月有要余。我想知道,现在是否可要求公司对这未签合同的16月进行赔偿?
如果是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09-16 15: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