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协议离婚,房子归我但由于疏忽没有写房产地址,协议离婚的办事员也没有清查出就敲章了。房子归我但我要支付男方一半的房钱,说好是分期给的,但男方不予过户,后通过双方单位出面共签署了一份协议,就是我还是分期归还房屋余款要求男方立刻给我过户,但在办理过程中男方毁约了不予执行。问:1 现在我能要求过户吗?2 对方说现在房价涨了要求我以现在的房价款重新商定给予法院会给予支持吗?谢谢
1、房屋没有写地址,但是房屋也是属于确定的,你有权要求男方按照协议办理过户。 2、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依法生效的,男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合同,无权要求涨价,其行为属于违约,你有权拒绝。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请求的。
2011-06-21 20:49:33
1、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当然要依法履行,你可以依据协议要求男方过户,如其不配合,可到法院起诉。 2、关于房价的问题,依据协议签订时双方确定的价格给付即可,男方关于房价的要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最好带好协议和相关材料当面咨询。
2011-06-21 21:14:56
1、如房产地址未写不影响认定房屋的,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协议有效。 2、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房屋过户及房款给付又达成新协议的,应按新的协议执行。 3、因男方未履行协议,你有权起诉要求其过户。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你未给付房款的,你不必按现行的房价支付房款,只须按协议当时的房价支付房款。
2011-06-22 14: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