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08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做银行保险,同年11月30日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底不干,原因是公司开的工资常常只有1、2百元,我只是口头说了不干,并没有递交过任何书面报告,离职后我多次要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均不予配合,并找人代替我签名停了我的社保,导致2009年12月至今我的社保无法缴纳,我现在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把由于他们不给我办理导致我无法缴纳的社保给我补上,并且赔偿我各项费用,请问,就我这个情况来看 我都可以申请那些赔偿、补偿,应该怎么计算。谢谢。
你有权获得如下经济补偿、赔偿及工资: 1、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辞职,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单位工资只有1、200,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你有权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及补发工资。 2、单位应向你支付08年7月至同年11月30日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因入职后一个月内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你有权自第二个月起要求双倍工资。 3、公司违法停掉你的社保,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并赔偿你的损失。 有争议的,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011-06-22 09:55:34
你可以获得下列赔偿金: 1、要求公司支付08年6月至08年11月30日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金。 2、公司支付的工资只有1、2百元,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公司依法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你的差额工资。 3、要求公司依法为你补缴2009年12月至今的全部社保,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11-06-22 08: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