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父亲是一残疾人,在一家颇有实力的福利企业工作,从87年开始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可社会养老保险是从07年才开始交的,现在面临退休,可是养老保险未满十五年,需要补交。请问这补交的费用厂里该不该出?出多少?有没有法律依据?
1、社保保险是强制保险,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有义务为员工交社保保险。 2、但养老保险分为两部分,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个人负担一小部分,故补缴的时间单位应承担。 3、法律依据是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保情形】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一百条 【不缴纳保险费处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11-06-22 09:39:41
这家企业自你父亲入职的第一天起就有义务为你父亲办理养老保险,知道07年才开始交属于违法的行为,你父亲有权要求就职的企业依法为其补缴全部的保险,其费用由劳动部门按照每一年的缴费基数计算,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11-06-22 08: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