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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事故?

咨询者 : fa244725 - 黑龙江     时间 : 2011-06-22 15:24:15    状态 : 已解决



我2010年10月27日我吊车经朋友介绍给阿城农行进行一天桥拆卸作业(天桥是六楼与六楼室外过道用的),在没有进行工程招标的情况下承包给一自然人,在没有任何安全评估的情况下就开始拆卸作业。 在作业前承包人告诉我天桥自重3吨,我司机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就操作吊车进行作业了,没想到天桥实际重量7吨多,在切割工切割最后一切割点时天桥把我吊车砸翻,把一过路的74岁老人及在天桥上切割工砸伤。 事故发生后阿城技术监督局成立专案组,进行事故鉴定,鉴定结果是司机为主责,我家车挂靠的物流公司其次,之后是吊车车主,在是承包人,最后是农行。 现在我家车还在扣押中,一月耽误50000元收入。 请问律师我家吊车这样无限期扣押对吗,我该如何要车(阿城技术监督局把案件移交给公安局,公安局立案说够刑事案件,后经过两次鉴定都不够刑事案件)就在不够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公安局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递交到发院就这样无限期的审理,现在法院又把案子移回检察院,检察院又扔回i公安局。 恳请谁帮我一下,万分感激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在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应该及时把车辆返还给你,不能无限期的扣押,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是6个月,你现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放车,否则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给你造成的营业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011-06-22 13: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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