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是2013年5月,已在公司服务两年三个月,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通知我将于6月30终止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得到的赔偿金有哪些?
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约定的情形,单位应单方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就是你2.5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果你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如不胜任工作等,单位这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得到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1-06-22 14:59:16
合同期内,如你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单位通知你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单位违法,你有权仲裁确认单位违法解除,要求继续上班或要求单位向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2011-06-23 1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