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曾因骨折做手术感染与某医院发生纠纷,鉴定为医疗事故,伤残等级为一级。但当时并没有精神索赔,只赔付了我的治疗及营养费用,现在我小腿正面有宽约3厘米的长约20厘米的明显伤疤,感觉挺自卑的,但又无法修复,当时法院判决这个伤疤的日后修复由医院承担,现在已经这么长时间了,不知还能否要求医院对我的疤痕及捞下的毛病给予补偿! 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伤残等级为一级很严重了,及时索赔。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09-09-18 20: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