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您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我在今年3月份签了一份公立高中学校的合同,(合同是我毕业的学校发的毕业协议书),在签约的时候,另外附加了几条条款,其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12个月,甲乙双方如有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学校要求今年8月份去上岗培训,我现在不打算去了,请问我是不是一定要赔两万?我现在(6月份)跟签约的学校说,是不是不负违约责任?
已签毕业协议书,如不去的话,属于违约,但不必赔偿2万元。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并约定服务期的,如员工在服务期未满时辞职的,才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且违约金数额以未履行的服务期应分摊的专项培训费为限。故你不必支付2万元违约金。
2011-06-24 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