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购买二手房,中介承诺可以公积金贷款40万,但实际情况是由于贷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低的缘由,只能贷款25万。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差额部分必须补齐,如此一来根本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这种情况是否就是违约?谢谢!
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够,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出现这种情况买房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不构成违约,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房人可以根据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1-06-24 17: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