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转让,在合同里我们这样约定: 双方签订协议后,第二日内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乙方人民币38000元,乙方移交甲方其网吧的所有权(包括所有证照,但不含电脑,桌椅,空调等其他设备杂物),并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的手续,剩余款项于2011年5月30日前支付。 在移交的时候网吧的税务证的正本丢失了,当时说补办后交付甲方,并留下了字据,但后来甲方说等他变更地址的时候一起办理,就没办补证(但这次我确没留字据),后来甲方不知道为什么,接手网吧没开起来,他就不给我后来的钱了,而他的理由就是说我没给他税务证的正本,这可以成为甲方不付款的理由么? 要知道我们是1月5号转让的网吧,从1月5号到现在他都没有一次跟我说过要税务证的正本。现在给钱的时间都过了这么久了,我要告他了,他这么说。 我转让的是网吧,一个税务证的正本,能成为他不付款的理由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