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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内部劳动关系转移?

咨询者 : fa246015 - 浙江     时间 : 2011-06-25 21:22:45    状态 : 已解决



销售公司将和您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在新的劳动合同签署之前,现有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新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日语您原有劳动合同到期日一致。新劳动合同签署之日将视为现有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以及新劳动合同生效起始之日。 三•您的劳动关系转入销售公司后,您的工龄将随之带入销售公司,并且2008年1月1日之后您与公司已续签劳动合同的次数也将随之带入销售公司。若公司对您已进行过任何工龄买断等相应的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将带入并适用于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将不再承担该部分的工龄经济补偿。 四•对于本次集团内部劳动关系转移提前终止您与公司的现有劳动合同,公司将不向您提供经济补偿,如今后因公司原因也您解除销售公司劳动合同时,公司将依法按本通知地三条计算您连续工龄给予合法的经济补偿。 五•次次您与销售公司鉴定的新劳动合同不授予劳动合同再次续签范畴。 劳动转移,只是兜个圈子,最终还是要把我们赶走!员工中有很多10年以上的,我们应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合同的破绽在哪?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北京]    13810012526

1、虽然据你们了解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赶你们走,但如你们现在的单位仍存在的,你们有权拒绝调岗,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属于双方协商范围,只要你们不同意,单位不能单方调岗及变更工作地点。 2、如你们现在的单位依法被撤销或不存在的,集团公司对你们进行调岗及工作地点的,这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安排到新单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并不违法,而且工龄可以在变更时分段补偿或合并计算到新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将工龄合并计算到新单位的,集团也不能随便赶你们走,因为之前的工龄仍应计算到新单位,故劳动合同到期后,之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到新单位后仍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06-26 15:04:37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公司的上述协议的约定属于变相逼迫你们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你们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要求公司根据你们的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1-06-25 2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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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发的协议条款应该是由专业人士起草,明显的破绽不太多,因为销售公司与你现在工作的单位是关联公司,由母公司派至下属销售子公司工作,这种做法原则上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是你们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很简单,那就是拒绝转移劳动关系,不在转移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或者以单位改变劳动关系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可来电咨询。

2011-06-25 22: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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