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底经中间人介绍购买卖方夫妇的一所住房(我现住址),双方经中间人有协议约定,以肆萬仈仟柒佰(48700)元的价格成交,付款时我分两次(时间均在2006年以前)共计付给卖方肆萬仈仟陆佰(48600)元,因买卖双方与中间人都是熟人,我说那壹佰(100)元我和中间人吃饭,卖方同意并把房产证给我,并给我打了两张收条一张肆萬叁仟柒佰(43700)元,一张肆仟玖佰(4900)元,合计肆萬仈仟陆佰(48600)元。2005年底我入住该房。至今已近六年。 2011年卖方要求我过户,因协议未涉及此项内容,只说明未尽事宜须买卖双方与中间人协商解决,起初我要求双方共同分担过户费,卖方不答应。经一段时间后,我考虑到双方与中间人都是熟人,同意承担全部过户费用,买卖双方与中间人的丈夫在房产局副局长的办公室商谈过户事宜,我拿出房产证(上面贴有协议和两张首条)放在房产局副局长的办公桌上,卖方说要看看房产证,卖方趁机抢走了房产证及贴在上面的协议及收条(中间人丈夫与副局长都是目击证人)。事后我通过中间人或我本人找卖方协调,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卖方不予为我办理过户手续,并扬言要起诉我欠他壹佰(100)元房款属于违约,准备不卖给我该住房,问题的实质是现在房产涨价,准备毁约。 我若诉对方履行合同,与我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能否打赢官司。
卖方在房屋涨价的情况下想违约,不卖给你房屋,不配合你办理过户手续,属于违法行为,其应该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助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你可以待法院起诉要求卖方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承担违约责任,你一定会打赢官司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11-06-26 12:46:09
如你所述,对方以欠100元房款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既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1、为何短100元,你有这方面的证据证明,足以证明并非你违约。 2、你与卖家早在5、6年前签订合同,你已按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卖方也已交付房屋,只差过户一步。 故,你有权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等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11-06-26 16: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