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于2008年9月由单位给她办理了市医保,她于2010年4月从所在单位辞职,期间她的单位已经给她交了生育保险,计16个月,现在家待业。我今年4月去伏牛路社保中心为妻子办理生育保险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她的情况与现行《郑州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新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2号)同时废止)在时间的定论上存有异议,社保中心已向上级部门打报告请示此事当如何办理,让我6月再去咨询。我于6月24日再次前往社保中心生育科咨询时,被科室负责人告知,她们仍不知道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上级部门也未作批示。请问,我的这种情况如何办理,请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