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我买的新房开放商没有按时交房,合同签署的是2009年3月31日交房。但是现在现在通知我是2009年8月24日交房,按现在的交房日期算是不是应该支付违约金? 还有就是我同时也买了该小区的地下室(面积是11平米)是全额付过款的,现在告诉我原来的地下室没有,要给我更换一个(8平米)的地下室。像这样的事情是不是他们违约在先我可以找他们赔偿吗?如果赔偿是按现在的价位赔偿还是按我购买时的价位赔偿。 我个人认为我买的东西是付过款的,应该属于我个人财产,在没有通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就告知我没有了。像这样的事情我应该怎么解决? 谢谢!盼回信
1、房产开发商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从约定交房日计算至实际交房日(通知日); 2、变更合同的约定面积需双方协商一致,否则, 你可主张其赔偿。按开发商通知你变更时的价位赔偿。 3、付款就会有发票、收据等付款凭证,就可以证明你在买卖合同中你的义务已尽,对方交货的义务不履行,就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了,关键你得有过程相应的证据,就没问题。
2009-09-21 16:45:33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另外,地下室的问题,你可以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如客观上已无法履行的,可以再要求赔偿,或者经过协商换一处你认可的地下室,同时赔偿你的损失。具体方案有很多,要看你自己的情况来定了。如果需要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2009-09-22 1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