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北京。工作地北京2008年工伤为9级,2011年6月准备辞职,想问一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怎么给的。2010的工伤管理条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2011年新的规定就是对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有规定,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没有相关规定的,公司决定给我8000元作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我觉得很不合理,觉得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1-06-27 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