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舒桂花于今年4月19日在惠阳区镇隆镇金可工业公司因机嚣故障发生工伤,右手大拇指上关节不能弯曲,上关节有部分缺失,其余四指全部缺失。8/10日工伤首次鉴定为陆级,8/26日复查仍为陆级,公司说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付即62个月本人的工资,因本人的工资较低,公司的保险月缴费工资也不可能高到哪去,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最低工资标准既便按惠州市2008年度在职工年月平均工资的60%算,也只能算到7万多点 请问可否按下述理由要求多赔; 1。4月19日是加班时间,公司没按劳动法执行,有些月份加班小时超过100小时。 2。公司的设备发生故障造成的工伤 3。患者要求装假肢 除了上述部分,可否还有其它的方式要求多赔呢。 如果打官司,患者最高能得到多少赔款。我们的要求是13~15万,能达到吗?对工伤鉴定我们都存在很大的疑问。谢谢回复!!!
1、这62个月的工资里1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的,公司若交的工伤保险,该费用就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赖若没交,就由单位支付;2、4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惠州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且这两项是在伤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单位才应支付的;3、治疗期间单位还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60%标准支付;以上三项你自己可以计算一下是多少钱。 是否可以多赔:单位不遵守劳动时间,关键是是否支付了加班工资;工伤是无过错责任,单位只要按规定支付了相应赔偿,就不能再以此主张其他了;至于是否需牛刀割鸡假肢,需要医疗部门出具医嘱予以证明才行。
2009-09-21 18: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