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很多都是2002年进公司的,公司于2011年6月份与买家签订卖厂协议,甚至很多机器已卖出,刚好我们的合同也是6月30日,公司在结业赔偿方面,只赔给员工4个月的赔偿金,请问何不合理,如果不合理,那该赔偿多少个月,我们又该如何维权。
公司于2011年6月份与买家签订卖厂协议,属于变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该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照2002年进入公司的时间计算,应该赔偿18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2011-06-28 14: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