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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哪条法律为准?

咨询者 : fa105337 - 河南     时间 : 2009-09-22 15:33:52    状态 : 已解决



您好,我有个问题要咨询下: 在治安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写道: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在刑法第 二百八十 条第一款 写道: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想请问下,是不是有些矛盾呢,以哪个为准呢?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陈学增   [北京]    13146075091

该两条规定,一是行政法律,一是刑事法律,但并不矛盾。您应看到,治安处罚法规定是情节较轻的;刑法规定是情节严重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行为结果犯。

2009-09-22 16:30:07

李红伟   [辽宁]    13009422535

您好: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轻轻,而违 反刑法的行为情情节严重,二者并不矛盾。

2009-09-24 17: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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