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民工合伙自主建筑工地发生意外坠楼。伤者肋骨断二根,大腿骨碎断,应属重伤。主要原因为建筑材料来料质量不良楼梯踩踏断裂使劳动者从三楼摔至一楼地面。目前的协商赔偿为:建筑材料供应商赔偿60%,房主赔偿10%,家民工合伙者赔偿30%,作者无任何其它性质赔偿。请问该协商合理吗?其赔偿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谢谢!
应该由雇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雇主在赔偿完毕后再向建筑材料供应商进行追偿,家民工合伙者没有赔偿的义务,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11-06-29 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