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下.我是广西南宁本地的,五月份初我在一个投资理财公司签了一个协议,一式两份.是份炒股炒外汇的投资协议.委托期限是半年的.结果昨天我要求看账号的时候,已经发生严重亏损了.投资公司居然希望我继续入金补充......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维权呢? 根据之前的协议,他们已经违约了.超过了止损额度等等..........
投资人作为你的受托人损害了你的利益,你有权申请仲裁委员会维权,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11-06-29 10: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