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涉外离婚的当事人。07年7月在网上认识一名日本籍男子,当年12月29日在南京民政局领了结婚证。领完证才发现很多事情都合不来,所以我单方提出离婚。对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坚决要我把材料寄到日本给他,不同意来南京直接办理手续。他回日本以后就失去联系。无奈在08年1月向当地高院提出离婚(只是人身叛离,无任何其它纠纷)。当地法院受理后在08年9月来电,说需要办理海外公告。我们交了海外公告费后就一直等公告生效后宣判。09年4月中旬法院来电说前任法官人事调动,我的官司移交给她。需要我们交这个移交的公告费。我们认为这属于法院内部人事调动,不应该由纳税人出。对方说会跟领导反映。09年4月底再次来电,说发现前任法官并没有按海牙公约做前期的海外送达程序。我的官司需要重新按程序走。我不明白了前任法官没按程序做前期送达为什么拖到9月份才进行海外公告。我们不懂这些法律程序。但是我作为纳税人,前任法官浪费了我一年多的时间。耽误我再婚。走到这个地步除了重新办理之外似乎没有其它选择。现任的法官是不是在故意为难我?是不是因为我们没有交他们公告费所以这样?走到这步了我该怎么办?
你好! 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确实有拖沓的现象,你可以找院领导反映情况。 中国•北京铭滔律师事务所 专家型律师+精英型团队 =全心全意地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009-09-23 13:37:00
作为涉外离婚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就可管辖,一些沿海的计划单列市的区法院都有管辖权,何必要到高级人民法院呢!涉外传递文件要通过高院与外事部门协商,时间会长一些,但人员的调动,不会影响当事人案件的审理,诉讼费用的交纳都是有明确的名目的,这个你要相信。你可向相应的纪委等部门反映。
2009-09-23 14: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