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离婚,各自又再婚,但是房屋和土地在离婚时没有明确的归属,现在房子是奶奶在居住,土地是父亲在使用,我想和父亲立个协议,主要是针对房屋、土地有归属,我奶奶,我父亲,我姐姐和我,我们四个人共同所有,当有经济效益时 按我们四人平均分配,若是其中有人死亡,者剩余的人分配,不知道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意义吗?该在怎么写?
所立协议部分有效,只对你父亲今后分得的房产有效。 1、土地承包应是以家庭承包,根据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如你父亲去世的,应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 2、因你父母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故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父亲同意对房产进行约定的,该约定只对应归其的房屋有效,对于你母亲应得的房屋无效。 综上,可以让你父亲立遗嘱,指定他个人财产由谁继承。
2011-06-29 16: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