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在学校食堂工作 在07年11月份我到学校上班 我在07年12月29日和单位签的劳动合同 当时所有的同事都要签的 因为很早在那里工作的同事因为关于补三险的问题而据签 我不存在什么问题而签了 在08年7月续签了一年 现在又要签劳动合同了 单位通知我并不能签无固定期的合同 我不明白我为什么不能签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是不是可以签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009-09-25 14:31:14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你在该法实施前即2007年12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记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9-09-26 09:3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