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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到底有没责任!!!!!!!?

咨询者 : fa247894 - 广东     时间 : 2011-06-30 14:04:54    状态 : 已解决



前几天 我老婆去医院看妇科 做了一个小手术 后边连着挂了一个多礼拜的点滴..直到地9天 医生告诉她说怀孕了..问题是.手术前什么检查都没做.用的药 对孩子有影响....我想知道医院有没责任》》我昨天去找他们 没见到院长。一个主任 给我的说法就是 说我老婆去医院的时候怀孕还没到一个月检查不出来 所以就没检查..现在出现这种状况 只能算是我自己倒霉!!!!!!超级郁闷中!!!!!`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医院在什么都没有检查的情况下,就对你的老婆用药,本身就存在过错,“怀孕还没到一个月检查不出来”这种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造成了你老婆在怀孕后用药,医院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你老婆可以起诉要求医院赔偿下列费用,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2011-06-30 14:11:41

张海庭   [河北]    13165588874

你好,医院的解释太牵强了。如果确实对你的妻子和将来出生的孩子造成损害的,你们可以去起诉医院赔偿。

2011-06-30 14: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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