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公章被B人盖在了一份和C公司签定的合同上。该合同很奇怪,合同卖方不是A公司,而是D公司,只是盖章处是盖的A公司的章,委托人是B人签的。同时,在A公司盖章时,B人写个一份证明,说只是借用A公司的账户走款,B人与C公司的业务和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B人承担任何和C公司发生的一切具有法律效应的责任。A公司在这样的前提下,给B人的这份合同盖了公司公章。谁知道,B人在拿到C公司付给A公司的货款后,没有履行发货的责任。当时B人在从A公司拿走全部货款时留下了收款凭证。现在C公司由于没有收到B人提供的货,将A公司告上法庭,A公司无耐之下将B人追加成为第二被告,但开庭时B人玩起了失踪,未到庭应诉。请问这是B人是否构成了合同诈骗?同时A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不属于合同诈骗,合同主体的认定应以公章为准,既然A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可据此认定A公司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在a公司盖章时,b人写个一份证明,说只是借用a公司的账户走款,b人与c公司的业务和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b人承担任何和c公司发生的一切具有法律效应的责任。但该证明属于b与a公司的内部约定,对c公司没有法律约定力,c公司可根据合同起诉a公司。 2、a公司应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如需要要承担责任的,在偿还责任后,向b追偿。
2011-07-01 10:5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