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家庭成员 继母和其子(异父异母的弟弟),同父异母的姐姐(已出嫁)以及本人。 财产为两套房子,一套为继母未过门前,我母亲尚在世时的房子,另一套是继母过门之后买的,房产证所有人为父亲。 这个弟弟法院是判给他亲生父亲,单从小由他母亲带到我家抚养超过十年。 纠纷重点在第二套房子。 原本继母协议第二套房子和我各占50%,但她问过律师以及公证处后决定按照遗产继承法来进行分割。 即继母独占50%之后,要求她和姐姐,弟弟以及我平分另外的50%。 从私人感情上讲,并不愿如此划分。至今为止,都是由父亲在照顾我,父亲过世后,念大学的学费也是由舅舅,姑姑等人凑钱,并没有直接担起养育我的责任。 在她的为人处事方面,在父亲病重之时,并未尽心照顾父亲,私人生活上品行不端。 望律师加以指点
从法律上来讲,你与继母的协议不是遗嘱,不起遗嘱的法律效力,你继母能与你协议的份额仅为属于她的50%的份额,另50%须法定继承,但因为你与她的这份协议的性质更象是赠予,因此在赠予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另她在你父亲病重时未尽心照顾你父亲,私人生活品行不端,如果有明确的证据,可以在法定继承的范围内适当少分。
2009-09-26 08:4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