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某企业签订产品代理协议,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公司和公司之间,具体操作如佣金的支付,是需要开具发票给对方,资金的往来也是公司对公司的。 但由于某种原因,我想以个人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但在协议中约定,仍然按公司对公司的方式正常操作,只是具体发生时,开具发票的单位可以是我所在的公司,也可以是我认可的其他公司,资金的往来也以开票单位为准。 不知道这样的协议是否有问题,请不吝赐教,先行谢过!
这个需要综合考量你们代理协议的性质,以及代理的具体业务等,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2011-07-01 21:44:48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