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里有这样的一条:"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甲方基于正常业务需要或乙方的考核评定,可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对调整有意见时,应书面陈述充分合理的理由,但未得到甲方的同意之前,应服从甲方的调整规定。" 这一条是否与里"协商一致才能改变合同约定内容"的规定抵触?
的确涉嫌抵触。但如果您在这样的劳动合同上签字认可,就存在逻辑学上的“二元悖论”了。建议最好协商改变该条款内容再签。如果已经签署,则要注意该种情况发生时的证据保存和提出对该条款涉嫌违法的异议,依法主张该条款无效。
2009-09-24 23: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