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我原是一名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从01年毕业后就直接进入一乡镇卫生院工作,一直到08年4月份,和院长沟通后,同意回家待产(第二胎),到同年10月份在院长的劝说下自动辞职。在我休假期间,卫生院没有支付我任何工资。我交了6年的养老保险也没着落,县卫生局也没有任何的批文下来,(l因为去养老保险所问了,要有批文才能办理)现在我还算是医院的职工吗?我还有权力要回我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吗?
你现在虽然不是职工了,但是你可以通过法律主张你的权利,要求产假待遇,还有工资。仲裁时效是一年,10月份到期,请在10月份之前申请仲裁。
2009-09-25 14: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