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孩是2006年6月25号生的,那时候我23岁,我爱人20,还差6个月,当时上户籍没听到要收计外费,今年我第二个小孩生了,并且我爱人也做了绝育手术,可是去上户籍的时候计生办说按2009的新计划生育法要收我第一个小孩的计外费,请问各位律师,我当不当缴这个计外费。
可以要求出示法律依据和收取计外费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处罚的,你们可以要求复议,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2011-07-06 16: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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