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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 : fa105587 - 广东     时间 : 2009-09-25 16:31:46    状态 : 已解决



我岳父家原有住房为岳母单位分房,91年房改后买下,由于是单位宿舍故此从未缴过供暖费,2000年岳母不幸过世,物业公司开始要求缴供暖费;现在岳父退休年事已高(原为国航职工),过去由于岳母有房,从国航中从未享有过福利分房,最近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补交供暖费;咨询请告之,我们该如何处理,按理现在的供暖费应由国航支出,是否合理. 谢谢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物业公司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合理收费。

2009-09-25 16:37:39

熊世松   [广东]    15818390007

不合理。

2009-09-27 15: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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