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的嫂子孙女士于2011年4月17日在某县人民医院剖腹产一男婴,产后男婴和产妇均在县医院住院,护理及治疗一周后医院通知男婴及产妇出院休养,后男婴轻度发热送往医院,在医院输液治疗中因其医护人员治疗过错导致男婴扎针输液后针眼鼓包,当时是在脑门上扎针,扎完针后医护人员并未观察用药情况而导致男婴针眼鼓包,男婴鼓包后亲属呼叫医生护士,而医生护士未及时赶到现场,导致鼓包越发严重,后医护人员出现进行抢救,抢救无效致男婴死亡,请问医院是否承担治疗过错的责任?第二,因男婴的死亡导致产妇精神分裂后发严重直致产妇患精神疾病,请问这起事故是否应进行两起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及医治过错鉴定?医院是否对产妇负责?出现这样的医疗事故患者应怎么办?谢谢您!
1、本案的损害后果有二:其一,是男婴死亡;其二,是产妇因男婴死亡导致精神病。对前述损害后果,男婴父母都有权要求医院赔偿。 2、对于男婴死亡是否医疗事故,需要有专业机构鉴定,故宜先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追究医院的赔偿责任。 3、赔偿责任包括: 1)丧葬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2)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3)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的标准并无法律统一规定,应由法院酌情认定; 4)产妇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如产妇构成伤残的,还能要求伤残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精神损害赔偿。 4、由于医疗事故的赔偿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按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2011-07-04 10:58:33
确定死亡原因,分析医院的诊疗过错,同时尽快封存病历资料,产妇的精神疾病属于医院诊疗过错造成的严重后果。建议聘请律师提供专业的代理。详情与我电话联系。
2011-07-04 09:24:05
医院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患者有权要求进行医疗事故索赔,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2011-07-04 09: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