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妹是20年前被一个远房亲戚送给我家的,因为当时他想生儿子;现在我妹嫁人了,他多次和那个男方说他才是她的亲生父母,要那个男方认他们。而且还打电话说无论怎么样他们是有血缘关系的。现在对我父母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我想请问一下我们能不能告他们弃婴罪?还是只能看我妹本人的看法。我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提到“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是不是从法律角度我妹是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的?谢谢
1、从法律上来说,因你妹与你父母形成收养关系,你妹是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她对他们不再有赡养义务。 2、除非你妹与你家解除收养关系,否则她亲生父母不能强迫她相认。 3、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011-07-04 11:13:53
1、你妹妹和你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后,她和她的生父母关系已经依法解除了,她的父母无权要求认他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他的行为对你父母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你父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你父母属于受害人,不需征得你妹妹的同意,就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要求支付精神赔偿金。 3、你父母已经履行了对你妹妹的抚养义务,你妹妹是无权要求和你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所以,一切主动权全部掌握在你父母的手中,你妹妹的生父母是无权干涉你们的家事的,否则你们有权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11-07-05 14:4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