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结的婚,现在妻子将要和我离婚;住的房子是我个人在1998年单位的集资房(集资2万元),但是在2010年才补交土地收益的房款2.3万(1.4万的公积金、3千是存量补贴、3千是集资金的利息都是我个人名下,只补交3千元现金)办房产证,并且房产证未到手。请问一下:1)这套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吗?不属于的话该房子是否按照2007年结婚前的房价估算当时的房价为我的婚前财产。 2)如果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怎样分配这个房子。 3)增值部分从那时开始算起。 4)3千是存量补贴(参加工作1994-1998的存量)、3千是集资金的利息(是从集资时到得到房子的利息)是否为婚前财产
1、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离婚时不必分房屋,但婚后交的房款属于夫妻财产,离婚时应分。 3、以3000元现金对房屋增值的贡献来确定房屋的增值。
2011-07-04 11:40:04
1、该房屋依法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由于该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房屋,应该返还给你妻子1500元即可。 3、按照3000元的份额在房改时占有的全部比例,结合现在的市场价值计算夫妻共同财产,例如该3000元在办理房产证时占有的当时房屋价值的比例是1%,则用现在的房屋市场总价值乘以1%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依法平均分割。
2011-07-05 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