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问下,购买的住房,原应2010年9月交房,但开发商因各种原因,至今(2011年7月)仍未向购房者交房。 购房合同中写明,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交付日期第二天起直至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 那么如果继续拖延交付日期,并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时,我们应该怎么做。我们应该怎样要求赔偿? 谢谢
如果开发商继续拖延交付日期,并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时,你们有权起诉解决,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11-07-05 1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