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与2009年8月1日租了一套住房,月租金800元,一次性付了三个月的房租和押金1000元。租期为一年。当时合同里约定了如果乙方提前退租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00元。 我因买了房子于2009年9月底提出退租,但甲方拒绝退还10月份的房租给我,还要再扣除我押金中的800元作为违约金。 请问,我多交的那一个月房租难道不应该退给我吗?
你好,如果租赁合同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仅需支付800元的违约金的话,那房主有义务对你未到期的租金给予退还。 刘律师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2009-09-27 13: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