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来这个公司已经8个月了,公司并没跟我签合同,也没给上保险,我是做业务的,有的时候的工资还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个月前本来不想在这个公司工作了,就写了份辞职报告交给了老板,后来经过协商又留下来了,可是辞职报告还在老板手里,我现在能收集到的证据只有一份我与客户签署的合同,上面有我的签名和公司的合同章,工资是在财务签个名字就能领,没有工资条,签到也是签到一个本子上,收集不了。 不知道这个情况我能不能要求赔偿。应该如何操作呢?
合同可以作为证据,如与单位协商不成的,你可凭此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1、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补缴社保或社保赔偿; 3、补足实发工资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4、因单位不交社保与克扣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2011-07-05 16:0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