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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部队的医疗纠纷?

咨询者 : zhisahu - 江苏     时间 : 2009-09-27 17:39:55    状态 : 已解决



2008年12月我一亲戚(46岁)在某部队医院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住院12天,就在准备第二天出院时突然死亡,经尸检死于肺血栓。由于该医院拒绝承担责任,亲属在2009年3月6日向法院起诉的同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定于2009年3月24日开庭(简易程序),在那天双方当事人都到后,法院提出先鉴定,就没有正式开庭。后法院将案件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为我亲戚申请的是司法鉴定,所以拒绝由医学会鉴定。在此情况下,法院于5月5日开庭。原、被告双方都认为不是医疗事故。今年9月份法院又动员部队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在9月18日我亲戚又接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通知,要求我亲戚提供材料,我亲戚认为应当作司法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 我请问各位律师: 1、部队医院是否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2、现在部队医院才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准许是否符合程序?

  最佳答案

周光成律师   [江苏]    13064938045

1、部队医院不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据你在咨询中所说,你的亲属是在2008年12月在部队医院住院治疗时死亡,部队医院如果认为是医疗事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部队主管卫生的部门报告,由其作出处理。 2 、由于部队医院不认为自己发生了医疗事故,所以他拒绝承担责任。在这种财情况下,作为非军人的病人家属将案件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向地方法院起诉,就只能申请司法鉴定而不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理由是:因为医疗事故的鉴定是属于行政处理的性质,部队医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应当有军队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卫生行政的性质,不应当适用于老百姓。 3、在本案中部队医院如果是在9 月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第一是法院不应当准许。依据你咨询中所说的时间,部队医院的鉴定申请应当是大大地超过了举证期限。第二是部队医院也不应当向法院申请,因为部队医院如果这时认为是自己造成的医疗事故,仍然应当向其军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地承担责任,那就结束这场官司了。 4、地方医学会也不应当受理。理由是由于部队医院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部队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应当依照军队的相关军事条令处理,所以地方医学会受理部队医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如果硬要做出一个鉴定结论,也会因为无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5、本案在立案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实在需要鉴定,应当是作司法鉴定。

2009-09-28 14:14:40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柴查理   [山西]   

不是医疗事故鉴定确定后再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009-09-28 00:28:56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1,部队医院同样适用《医疗事故鉴定条例》,可以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你亲属与部队医院的纠纷属于医疗合同纠纷或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确定医院的责任。你亲属与部队医院均有权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部队医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没有违反民事诉讼程序。 沈阳赵律师。

2009-09-28 12: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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