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毕业生,当时签了一家国企,试用半年后,今年2月签了合同,由于本人疏忽,当时也没注意违约金的问题,如今辞职,人事科要我准备违约金,而且还欠我两个月工资,按常理说工资应该结算完,人事科给我的回答是跟项目交涉,公司不负责,还有正常是提前30天辞职申请,这单位要40天,我也看过合同法,认为这些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要是单位没有给你提供必要的培训的话,违约金无效的。要是单位与你约定的是关于保密协议内容的话,那是可以约定违反保密协议方面的违约金,除了培训和违约金这两方面之外,约定别的违约金一般是无效的。 我不满足上述条件,按理说我也是无效的,请问专家单位这些做法是不是违法的,如果经过司法机关解决我能打赢官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