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书 原告: 姓名:朱青山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35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甲2楼6门203号 电话:13801018057 身份证号:110108197605106312 被告一: 姓名:李砚斌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56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64号楼1404室 身份证号:110108195503176337 被告二: 姓名:张向红 性别:女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64号楼1404室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一李砚斌、被告二张向红夫妻二人向原告朱青山归还所借的人民币贰万零陆百元整(20600.00元)。 二、要求被告一李砚斌、被告二张向红夫妻二人承担此次诉讼的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7月27日,被告一李砚斌以家中急用钱为由向原告朱青山借款人民币贰万零陆佰元整(20600.00元),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原告朱青山当即以工商银行汇款方式借给被告一李砚斌人民币贰万零陆佰元整(20600.00元),出于信任原告朱青山未要求被告一李砚斌出具借条。 借款到期后至今,被告一李砚斌就联系不到了,原告朱青山三次去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64号楼1404室的家中讨要借款,人也不在家,其妻被告二张向红声称被告一李砚斌的事一概不知道、不管。被告的作为严重违背了的做人的基本准则。 原告朱青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一张。 二、见证人: 姓名:杨京华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甲2楼8门302号 电话:13801023329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附:一、本诉状副本两份。 二、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三份。 原告:朱青山 20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