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无固定职业)为一家企业联系业务,去年参加一所医院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并中标,但医院采取种种理由不与其签订合同,并要求其弃标,后我朋友经人(据说是医院的领导)介绍,将中标通知以10万元卖给了另一竞标企业(医院心仪的企业),现在我朋友被公安局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拘
你好,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即5000元以上)的行为。本罪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或者企业的工作人员,你朋友不属于这两类人员中的任何一种,不过出于一种中间地位的角色,所以不可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009-09-28 11:04:05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即5000元以上)的行为。本罪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朋友不符合主体要件。构不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009-09-28 13: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