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已分居四年,男方起诉离婚后由于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没有判离,现在男方在15天内接着上诉了,女方还是坚持不离,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她谈到了房子的问题,法院没有判,直说择日再审。请问有没有可能判离。
夫妻双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二审法院必须判决离婚,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011-07-07 08:09:32